储户卡中万元被盗取状告银行胜诉(图)

来源: 作者:www.with888.com 时间:12/01/24 点击:0
常飞航(右一)跟家人将一块牌匾送到洛阳中院 

  □首席记者 任双玲 通信员 牛洁 文图

  昨日,洛阳市伊川县的常飞航和家人将一块牌匾送到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白他们的谢意。2009年,在银行卡还在自己手里的情况下,中变传奇合击私服,常飞航卡里的万余元被盗取,常先生便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告上法庭。近日,经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常飞航胜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赔偿常飞航银行卡存款损失14012元。

  案发卡还在身上 万余元不知去向

  据先容,2006年3月,常飞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以下称农行伊川县支行)办理了一张金穗通宝卡,2009年3月15日清晨1时38分,正在酣睡中的常飞航被一阵短信铃声吵醒。常飞航查看短信发明,本人的银行卡在某取款机上被掏出了2500元。

  紧接着,又来了10余条短信,短信显示,常飞航卡里的钱被持续支取6次,另扣除手续费12元,共计14012元。常飞航看到短信后,1.95金牛无内功,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还在口袋里,便拨打110报了警。

  抱着“一线盼望”,常飞航跑到农行伊川县支行的主动取款机上查问。成果发现自己卡上的14022.09元只剩下了10.09元。

  2009年3月20日,常飞航向伊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警方立案侦察,但案件至今尚未侦破。2009年8月,常飞航决议向伊川县人民法院起诉农行伊川县支行。

  一审持卡人诉讼恳求被驳回

  得悉常飞航要和银行打官司的新闻,四周的街坊、亲戚友人并不是很支持。常飞航说:“他们有人说‘你的卡都办了3年了,说不定在这期间是你无意间泄漏了密码。’还有人说‘即使跟你不要紧,你一个一般老庶民和银行打官司,怎么会赢呢◆’”但常飞航认为:“我使用农行的银行卡,在卡还在我身上的情况下,卡里的万余元竟然不翼而飞,是银行管理不善,才导致我的资金被他人支取。”

  2009年10月16日,伊川县人民法院休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进程中,农行伊川县支行承认常飞航存款、取款的事实。但农行伊川县支行也提出:常飞航存款被别人支取的原因,并不能完全断定为我行治理不善所致。被告在我行存款3年多的时间里,不消除对储蓄卡应用不当或自行泄密的可能。

  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常飞航的诉讼请求。 常飞航不服判决,决定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持卡人胜诉 银行赔钱

  2010年4月7日,常飞航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并提出农行伊川县支行支付储蓄存款14012.09元及本钱用度等诉讼请求。2010年7月2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农行伊川县支行辩称:上诉人常飞航在我行存款三年多的时光里,其自己存取款情形完整畸形,不异样景象,因此上诉人常飞航的损失我行不应承担;依据“谁主意,谁举证”的准则,上诉人常飞航有举证我行存在错误的责任,但上诉人常飞航并没有证据证实;常飞航一审供给证据阐明其银行卡资金被盗,已经作为刑事案件在公安部分破案,应待刑事案件侦破后,来界定彼此的民事义务;上诉人常飞航否认到公安局报案的事实,解释上诉人常飞航的损失应由犯功臣来承担,不应由被上诉人农行伊川县支行承当。

  经过审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农行伊川县支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取款平安的任务,其未针对自助银行的特色,尽到保险保护的责任,应负全体责任。常飞航在自助银行依照正常程序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其本人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第三人是否犯罪以及如何查究第三人责任的问题与本案的民事处理无关,本案民事局部的审理并不波及刑事部门处置,农行伊川县支行不能以第三人的犯罪来罢黜自己的民事责任,故本案无需等候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再进行审理。故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于理于法均无据,本院不予支撑。

  2010年8月30日,洛阳市中级国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撤销一审讯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抵偿常飞航银行卡存款丧失14012元;驳回常飞航的其余上诉要求。

  法官提示取款时要维护好密码

  办案法官提醒,近多少年,我国银行卡犯罪呈高发态势。其中在ATM机上着手脚,是犯罪分子通常采取的手腕,犯法分子通常在ATM机上装置摄像头、读卡器,在银行卡客户取款时,盗取卡号、密码等信息,随后“克隆”银行卡,将受害者银行卡上的钱取走,给很多人带来惨痛的损失。而这类案件,往往又因为不法分子流动性大,案件侦破难度较大。当受害者诉诸法律,起诉银行时,有些案件又会由于举证艰苦等起因败诉。因而,取款人在取款之前要辨别提款机是否有可疑安装,输入密码时留神用手遮挡,掩护自己的隐衷,免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